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民事法律行为)9月27日
发布时间:2018-10-07 14:16:44 来源:灵鹏教育
灵鹏教育-常识天天记(2018.9.27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一、有效:
定义: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效果:是合法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无效:
定义: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效果:因缺乏合法要件,并不一定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可撤销:
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1重大误解;2.欺诈,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3.胁迫,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4.显失公平
效果:因缺乏合法要件,并不一定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四、效力待定
定义: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不确定,有待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来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