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法人与合伙)9月26日
发布时间:2018-10-07 14:21:49 来源:灵鹏教育
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合伙
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等,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是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联合体。
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三人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破产,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掉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