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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发布时间:2023-09-20 13:47:46   来源:灵鹏教育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中行测常识判断考核的范围很广,包括了人文地理、政治法律、经济科技知识,需要考生长期积累,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2024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更多考试资料及考试资讯请关注湖北公务员考试灵鹏教育

 

       一、犯罪预备

  (1)概念: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

  (2)构成标准:

  ①时空阶段:预备阶段。

  ②停止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③行为特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二、犯罪未遂

  (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2)构成标准

  ①时空阶段:实行阶段。

  ②停止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③行为特征:已经着手实行行为。

 

  三、犯罪中止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2)构成标准

  阶段:犯罪中=预备+实行

  检验:①放弃看主观--必须自动放弃

  ②结果看客观--结果没发生

 

  四、未完成犯罪的处罚原则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刷题巩固】

  1.(单选题)甲窃取了乙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一条,后受良心谴责,在乙发觉前将金项链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已经实行犯罪行为且已经取得财物,犯罪已经完成,犯罪既遂。虽之后又将财物放回原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鉴于其归还财物的行为,在量刑时会有一定裁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单选题)甲拿着刀要杀死乙,把乙打晕后,准备拿刀砍向乙时,看到乙的样子可怜,没有忍心下手,便放下刀走了。甲的行为构成(     )

  A. 犯罪未遂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 未犯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题中,甲准备拿刀杀死乙,并且已经开始着手,将乙打晕。但是甲在能继续犯罪之时自动放弃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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