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法典高频考点汇总
发布时间:2021-12-21 16:06:54 来源:灵鹏教育
【民法典案例】
不知道各位小伙伴有没有听过这些话语:我想要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生活不止有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决定要去的地方,多晚都有光等等?这些话语都使我们产生了心灵上的共鸣,然后想出去看看。“驴游”由此产生,危险也伴随而来!
【案例分析】
黄某想去“远方看看”随后在网上找网友相约爬山,约定费用平摊,购齐装备就开始爬山。爬至半途,黄某因为踩到松散的泥沙跌落,导致腿部残疾,仅医药费就花了近10万元。黄某家人认为网友对于黄某受伤也有一定责任,其家人起诉了网友。小伙伴们认为网友有没有责任呢?
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黄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所以网友没有责任。
【高频考点】
法律模块是常识判断科目的重难点。在浙江省考中法律部分每年都考3-5道,属于常识的高频考点。而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且2021年1月1日起才施行。民法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接下来巩固一下民法典中的高频高点:
考点1: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考点2: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考点3: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二年的,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考点4: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以下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考点5: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相对丧失),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相对丧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相对丧失)。
考点6:重大误解
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7:失踪人的财产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管理。
考点8:抵押权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考点9: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考点10: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